發文日期 | 2021-04-27 |
發文字號 | 台區水管會苗辦煌字第110015號 |
主 旨 說 明 |
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「用戶用水設備申裝作業要點」第十四條用水設備內線審圖送審文件須加蓋建築師大、小章之適法性釋疑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一、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3日台水營字第110001043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旨揭申裝作業要點第十四條 用水設備內線審圖送審文件規定,自來水管承裝商所附書面資料,實施日期為受理案件之建造執照核准(發照)日期為110年6月1日(含) 以後者,內線檢驗作業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。 |
附加檔案1 | 下載 |
自來水公司「用戶用水設備申裝作業要點」第十四條用水設備內線審圖送審文件須加蓋建築師大、小章之適法性釋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