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 | 2012-12-06 |
發文字號 | 台區水管會苗辦民字第101053號 |
主 旨 說 明 |
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協助機關解決爭議,有效執行預算,已於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,並啟用「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」系統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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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檔案1 | 下載 |
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協助機關解決爭議,有效執行預算,已於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,並啟用「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」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