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 | 2007-10-24 |
發文字號 | 苗辦雄字第96064號 |
主 旨 說 明 |
主旨:函轉經濟部「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」第5條、第18條業經於96年10月22日以經水字第09604605030號令修正發布,請 知照。 一、依經濟部96年10月22日「經水字第09604605033號」函辦理,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條文)乙份。 二、修正重點: 第五條 一、技術員之資格(二)、(四)內具有同等學力亦具備資格之ㄧ。 第十八條 已領有登記證之承裝商,應於96年11月30日前,…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、營業許可並換領新證冊;逾期未辦理者,原登記失其效力。 |
「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」第5條、第18條業經於96年10月22日發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