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協助機關解決爭議,有效執行預算,已於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,並啟用「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」系統。
發文日期 2012-12-06
發文字號 台區水管會苗辦民字第101053號
主   旨
說   明

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協助機關解決爭議,有效執行預算,已於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,並啟用「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」系統,請查照。
說明: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100442120號函影本乙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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