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「水管、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」辦理案。
發文日期 2012-01-04
發文字號 台區水管會苗辦民字第101003號
主   旨
說   明
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各機關辦理水管、電氣與建築工程,請依該會88年12月29日(88)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頒之「水管、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」辦理案,請查照。
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12月28日工程企字第10000490030號函影本乙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