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營建署重申承包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,依規定提出相關資料,以供審查
發文日期 2007-05-28
發文字號 苗辦雄字第96026號
主   旨
說   明
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重申承包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,依規定提出同等品之廠牌、價格及功能、效益、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,以供審查,請 查照。
依內政部營建署「營署建工字第0962907343號」函辦理。